Wednesday, April 20, 2011

社区协调会制度

社区协调会制度2010-07-29 22:05社区协调会制度一、协调会的含义

协调会是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、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、利益冲突,进行协商解决的会议制度。协调会制度是城市居民参与民主管理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。

二、协调会人员的组成

协调会由有关当事人、居委会主任、居委会民事调解委员会主任及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组成。必要时,可邀请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、社区民警、办事处的司法助理等相关人员参加。

三、协调会的主要内容

协调会的主要内容包括:

(一)涉及社区成员公共利益的有关矛盾;

(二)成员间的民事纠纷、利益冲突;

(三)当事人请求协商解决的其他矛盾。

四、协调会的程序

(一)准备程序:

1、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,在协调会召开前的七日内书面告知与会成员;遇到矛盾激化、重大纠纷和冲突时,可随时召开协调会。

2、协调会召开前,应先由居委会联系当事人和其他与会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,准备好相应的材料。居委会召集协调会时,可邀请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服务。

(二)会议程序:

1、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,然后由居委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,明确矛盾、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,并据此进行协调,做好详实记录。

2、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,应制作协调文书,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,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盖章。

3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,也应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协调文书上签字或盖章,并由居委会主任告知相关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。

(三)后续程序:

1、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,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,须形成书面材料,并签字或盖章后交副本于居委会存档。

2、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,如当事人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,居委会应予以同意,但对召开同一内容的协调会议,以三次为限。

五、协调会组织纪律:

(一)不办人情案、不拿吃、不受礼,保护当事人隐私,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。

(二)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结合相应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,查明事实,分清是非,在自愿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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